如今,市场中一些企业在经营不下去的情况下,会选择依法将公司进行注销,有序退出市场。不过,在办理公司注销前,企业一定要对公司账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,以免在公司注销后仍被税务稽查。那么,从这一方面来说,办理企业注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?接下来,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!
一般而言,有关于在办理公司注销前需要注意的问题,其主要有以下这些:
1、印花税未足额缴纳
实收资本、资本公积、营业账簿、租赁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。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,凡是《印花税暂行条例》中规定的合同,都应该缴纳印花税,相反没有列举的,则不用缴纳。
2、老板借款
注销前一定要好好检查下“其他应收款”科目,看看有没有老板借款未按期归回。
财税[2003]158号规定,老板自公司借款,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,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,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,按照20%扣缴个税。
3、账面存货低价销售
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,此时是可以低价销售出去的。
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、转产、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,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,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。
4、账面有存货无实物
一般来说,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以下两种:
(1)存货已经销售
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、不开发票,隐瞒销售收入,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,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。
该行为已经涉嫌偷税,有这种情况的企业需马上进行自查,并补缴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税款。
(2)存货已经损毁
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,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,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,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如果是非正常损失,具体规定如下:
①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,已抵扣进项税的,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;
②企业所得税: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,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,依照规定税前扣除;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,不得税前扣除。
5、增值税有留抵不能退
根据财税〔2005〕165号的规定,企业注销后,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,以及留抵税额,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。
解决方法: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,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;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,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。
但是注意,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,且价格公允,否则,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。
以上是对办理企业注销需要注意的问题介绍,对于对此不了解企业而言,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!